银行同业买入返售业务的风险有哪些

2024-05-16 14:47

1. 银行同业买入返售业务的风险有哪些

买入返售,先买入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从而融出资金。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债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也包括本行因证券借入业务而支付的保证金。其本质上相当于有抵押的拆出资金,因此并不占用信用额度,风险权重也与同业存放和拆出资金相同。计入该科目时一般以担保物的不同分别列示。买入返售的额度不受限制,但其期限受返售市场的约束。
同业业务最大的风险是流动性风险,即期限错配问题!期限错配指的是用短期的负债来匹配长期的资产,因为负债期限越短利率越低,那么将短期的负债不停的滚动着借下去就能降低整体的负债成本,就能取得利润的最大化,但是那是在非常理想的利率平稳的市场环境之下。利用期限错配套利是一个非常具有诱惑力的东西,例如一笔6个月的票据买入返售的利率是6%,而同期6个月的同业负债的利率是5.6%,如果匹配的话只能赚40BP的利差,而同期7天的同业负债利率可能在3.0%,14天的在3.5%,一个月的在4%,如果是理想条件下,7天资金一直维持3%的水平,那么用7天资金一直错配下去就能获得300BP的利差,这就是错配的诱惑。
错配的风险在哪里?因为必须保证这笔资金到期后需要借到下一笔续上,如果续不上可能就要违约前一笔,而上一笔借给你钱的机构恰恰也是从别的结构借来的,这意味着一连串的违约,这对市场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会造成整体的信用缺失,有钱的机构也不向外融出了。此外如果资金利率高企,并且长时间维持高利率,可能出现亏损。

银行同业买入返售业务的风险有哪些

2. 为什么要对非标资产进行监管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扩展资料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3. 银行业务“买入返售”到底是什么意思?通俗解释一下可以吗? 请不要将百度直接黏贴!谢谢!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比如说,某银行想向其大客户放贷,但由于授信额度受限而放不出去,银行找到信托公司,成立一个单一信托向企业放贷。银行就找到另外一家银行,让其买下这个信托,而第一家银行则向买信托的银行出具一份兜底函,信托到期后溢价买回信托收益权。

扩展资料:1、买入返售资产
买入返售资产期末未到期的,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资产协议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按本科目的账面余额;
2、买入返售证券
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有关方面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予以返售。这种业务实际上是以证券为抵押向交易对方融出资金,而有价证券并不真正转移,目的是获取买卖价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买入返售
百度百科-买入返售证券
百度百科-买入返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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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怎样分析银行同业情况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自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以来,产品种类每年都在增加。比如银行可通过各类同业投资扩大资产规模,利用买入返售、拆入短期资金错配、发行理财产品出表等多种方式赚取利润。
  同业部在各家银行都被定位利润中心,甚至个别银行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高达50%以上,然而在为银行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风险。在较为严格的监管导向下,银行同业业务也开始逐渐向流动性管理、信用管理职能偏重,随着监管趋严,MPA落地执行,风险权重变化及同业资产内部结构调整下,让同业业务中资本套利空间逐步缩窄,最终结果会使得同业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重的上升空间变得非常有限。另一面,随着电商平台、非银金融机构及各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银行储蓄存款将会向非银机构转移,而非银机构剩余资金又会以同业(非银)存款形式存出至商业银行,如某宝等大型电商平台通过基金形式存出资金,商业银行的同业负债所占比例或会逐渐上升。

5. 央行报告剑指银行同业套利乱象什么意思?

央行近日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透露,明年一季度将资产规模超5000亿元银行发行的一年内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这将有效抑制金融市场同业套利乱象,降低金融市场整体运行风险。

从最初线上同业拆借等传统同业业务,金融市场发展出线下同业存款、同业代付等所谓创新同业业务,其间还出现各种形式明保、暗保;合同形式五花八门,抽屉协议也司空见惯;同业业务与影子银行相互掺杂,金融市场违规行为较为突出。

2014年,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禁止非标资产买入返售,禁止各种形式暗保,明确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等,这些措施发挥了“正本清源”的作用,金融市场同业乱象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金融市场并没有因此停止套利步伐,2015年我国同业理财市场迅速兴起,2016年同业存单发行也快速膨胀。围绕着同业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债券市场形成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同业资金套利链条,进一步偏离了流动性管理的初衷。

不同于商业银行传统存款、贷款、结算业务,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具有高度的风险传染性、业务脆弱性。由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所形成的庞大交易网络,可以瞬时传导风险,引发流动性问题。2013年我国金融市场的“钱紧”并非因为流动性稀少,而是个别机构不当行为引发风险成倍放大效应。不管怎样,过于依赖同业批发性资金,对金融机构而言都是不审慎的。虽然同业批发性资金容易获得,但“来得快,去得也快”。特别是由同业批发性资金形成的债券资产、非标准化资产,交易便利性较差,且高度依赖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若同业批发性资金不能按期续转,就有可能会引发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


此外,同业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相关风险也要高于银行表内存贷款业务,值得高度警惕。还有,在去杠杆、防风险主基调下,过去同业资金套利链条反过来会成为金融机构经营负担。

从根本上说,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应服务于流动性管理目的,而不是成为同业资金套利工具,更不能成为规模扩张手段。无论是防范金融风险,还是促进业务稳健发展,金融机构均要全力避免过于依赖同业业务的倾向。金融管理当局也要及时制定规则,消除不合理的同业套利空间,促进同业业务规范发展,并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
执法不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利益面前人们什么都做得出来这个是很正常的事情。

央行报告剑指银行同业套利乱象什么意思?

6. 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同业运用是如何创造货币的

  我是一个理财师,对于您的问题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同业运用是如何创造货币的的这个问题,首先要纠正一下,先说一句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同业运用不会创造出货币,那么我主要需要纠正的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您参考:
  第一、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是一种债券的投资行为,也是货币变为债券之后的一种置换行为,产生的价值是利润,但是不会产生新的货币,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引起理论上面的误解。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国债,或是其他地方城市发出的地方债,以及经过国家批准的企业债,性质属于投资行为,也就是一种有未来预期的投资,目的是对未来债券收益的一种获取,所以没有任何的创造货币的概念。
  第三、人民币的出现是我们国家作为经济衡量产生的货币,而货币的创造是根据国家的实际生产力进行的,综合国力也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另外一个参考是国家的经济总量,如果这些不变的话,那么不会产生和创造出货币。
  第四、我国在很早的时候就把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之内,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金融部门出现过度加杠杆和顺周期波动,在这样的局限之下,也不可能有任何的货币被创造出来。
  综合上面的情况,大家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的债券购买,属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经济活动,跟货币创造没有任何的比如联系,而且也是两个不同概念,所以大家在日常研究经济中,千万不要混淆。

7. 银行同业ncd是什么意思?

同业存单(简称NCD),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同业存单是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品出现,完善同业借贷市场Shibor报价的短、中、长期利率曲线。2013年8月,央行已考虑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发行同业存单,并择机推出相关政策,以此掀起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奏。
同业存单市场条件2013年8月14日,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透露,存款利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存款利率本身还不具备全面放开的条件,但在银行间市场先推出同业存单是一个比较好的时间窗。央行为此做过调研,对同业存单的定义、发行及交易对象、期限及定价方式、核准程序及金额、发行、流通、转让方式、监管归属问题等关键要素,进行了详尽研究和充分论证,并且还摸索了同业存单等替代性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不排除在2013年内或者2014年初先发行同业存单和交易试点。
2013年以来,监管层一再警示银行间市场同业业务期限错配的风险,在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政策影响下,银行不得不重新配置同业资产,不少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有所收敛,但是,纵观银行间市场,同业存放业务依旧十分活跃,并且线下交易也很普遍,这给央行带来监管难题的同时,也提供了试点发行同业存单的契机。
利率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腾讯财经指出,同业存单以Shibor为基准来定价,能够促进Shibor本身的完善。
不过,曾刚也表示,Shibor目前的问题主要是以它为基础来定价的产品不够多,因此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但是"如果以Shibor定价的工具越来越多的话,那么Shibor本身作为基准利率也就更加有效。"
国泰君安研报指出,目前3个月以上的同业拆借或回购成交稀少,导致Shibor无法体现市场供需的真实水平。
一位政策性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存单的利率还是应该更靠近同期限国债利率,而非3个月期的Shibor。因为同业融资业务是长期限的业务,但Shibor目前还是一个短期限的流动新工具。但由于目前国债收益率曲线也不完善,所以央行决定以Shibor为基准来定价,在实践中探索,也未尝不可。
12月10日,3月期Shibor为5.338%,远低于同期限同业存款的利率。该人士认为,Shibor目前正在调整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市场也在寻求平衡。

银行同业ncd是什么意思?

8. 人民银行2014年127文件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有。通过其他搜索也能找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